租約約定代付費用 視同租金計算
不少承租人認為,只有每月支付給房東的租金才需要辦理扣繳,但高雄國稅局指出,只要租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付房屋修理維護、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這些支出雖然不是直接交付給房東,卻都是承租人為了取得房屋使用權所支付的費用,本質上與直接支付現金租金沒有差別,因此都應視為租金的一部分,一併計入租金總額,而非僅以房東實際收到的租金作為申報依據,以免因計算方式錯誤而影響申報結果。
高雄國稅局指出,承租人若依租約代房東負擔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等支出,相關費用都應視為租金的一部分。(圖/翻攝自Google Maps)漏列代繳1.8萬費用 事務所因此遭處罰
國稅局舉例,A地政士事務所113年度向甲君承租執業處所,雙方約定每月租金1萬5000元,全年租金共18萬元,另外房屋稅、地價稅及房屋火險費共1萬8000元也由事務所負擔,且已列為租金支出。不過,事務所申報扣(免)繳憑單時,僅申報18萬元租金,漏將代屋主支付的1萬8000元併入租金總額,因此造成扣(免)繳憑單申報錯誤,最終遭到處罰,成為常見的申報疏失案例。
租約若約定由承租人代付房屋稅、地價稅或保險費等支出,相關金額也應併入租金總額申報。(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租金申報有眉角 代付費用申報不可漏列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時,若租約約定代屋主支付各項稅捐、保險或修繕等費用,都應一併納入租金給付總額計算並依法申報,不可只以房東實際收到的租金辦理扣繳。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可透過國稅局網站的「國稅小幫手」查詢,取得更完整的稅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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