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滲透手法一再翻新
近年查獲的共諜案件,已經可以看到中國滲透手法的變化。從媒體工作者涉嫌介入軍事機密傳遞、民間業者受託蒐集特定人士資料,到政府部門約聘人員遭吸收,中國利用的對象已不限於軍方或情報人員。人員資料、行政資訊、社會關係,甚至協助處理金流,都可能具有利用價值。這讓共諜活動更容易藏進一般工作與正常往來,也增加國安單位提早發現的難度。
讓共諜受到嚇阻及懲罰
國安法制的修法目的,就是要讓各種滲透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讓替中國從事情報工作的協力者付出應有代價。中國的滲透手法不斷改變,法律如果沒有跟上,從檢調偵辦、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審判,都會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法律如果只能處理最後交付機密的行為,前面的吸收、協力與金流活動就很難產生足夠的嚇阻。甚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經發生,涉案人員卻因現行法律規範不足而無法受到相應處罰。
行政防範工作不能停下腳步
中國情報工作蒐集的並非只有國家機密。政府掌握的人員資料、行政資訊與業務往來,經過整理與比對,也具有情報價值。政府內部的人員分工、聯繫對象及資料接觸情形,可以協助掌握特定對象的工作與人際網絡。修法通過前,行政部門的防範工作不能停下腳步。各部會應立即檢視現行內控與資訊管理是否存在國安風險,一般行政部門也要提高警覺。行政部門的文件資料有沒有機密等級,不是判斷國安風險的唯一標準。
中國情報滲透不會停止
行政院去年十二月提出《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兩岸條例相關修法,法案送進立法院超過八個月仍未完成立法。國會應該善盡職責,審查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有爭議就在委員會與院會充分討論,需要修改的條文就修改。民主需要對話與辯論,但不能論而不決。法案長期沒有進度,前面案件暴露出的法律問題也就繼續存在。延宕修法只是自我傷害。
國安修法不能因政黨對立而停滯不前
國安議題一旦只剩政黨立場,最後得利的就是中國。中國最愛利用民主社會內部的政治分歧,削弱台灣的國安防衛。如果國會修法連處理共諜與滲透問題都無法建立最低限度的共識,台灣等於自廢武功。
共諜案造成的國安傷害,承擔後果的是全體台灣人民。修訂國安法律、防範中國滲透,是朝野共同的責任。中國的情報工作不會等待台灣完成政治協商,台灣也不能永遠等到人被吸收、資料外流、情報網絡建立之後,再交給司法追查。
※作者為大學專任教師、東海大學中國大陸暨區域發展研究中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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