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勘驗現場錄影 認定被告確有辱罵改判賠
判決指出,賴男於2025年4月8日晚間6時15分許,行經台中市某全聯超市前,當時謝女正進行罷免案連署,賴男竟朝謝女及現場錄影鏡頭方向大聲辱罵「狗奴才」等語,且一連講了2次。謝認為對方公開以帶有貶抑意味的言詞羞辱她,提告刑事公然侮辱,但獲不起訴處分。
除了刑事訴訟,謝女也透過民事途徑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台中地院簡易庭一審審理時認為,儘管賴男用語確實粗鄙,但認定那是一時情緒激動、抒發不滿,未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判賴男免賠。
謝女不服上訴,中院二審合議庭重新勘驗現場錄影後,認定賴男確有辱罵謝女,已侵害謝女名譽權並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審酌雙方身分、資力及謝女所受損害程度後,改判賴男應賠償謝女2萬50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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