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開車行經台74快速道路,原本行駛在內側車道,準備往右切,沒想到前面這輛車也幾乎同一時間,要往右,民眾覺得被逼車,準備好畫面來檢舉,最後卻不予舉發,民代接獲陳情,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難道無法可罰惡意逼車嗎?
台中市議員(民)陳雅惠:「整個過程是行車記錄器上,有完整的來拍下,那車牌也非常清楚的呈現出來,然後也向警方,提出了這個檢舉,但最後是因為影片上面,沒有顯示日期,沒有時間的浮水印,所以案件就不予來舉發,難道遇到這樣子的,危險駕駛的案件,除了影片的佐證以外,還有時間的浮水印,就沒有其他的佐證?」
影片中拍到當事人前方這輛車,疑似惡意逼車,清楚拍下車牌,但警方卻無法舉發。(圖/民視新聞)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利用這些影片相片來做檢舉,但是他必須要在這個,一定的時效之內,而且要具名檢舉。」
警察局長解釋,警方依照現行法規,舉發違規有一定的要件,都符合才可以舉發。議員認為,員警在第一線執法,最清楚制度是否有漏洞,總不能放著漏洞不管,讓危險駕駛因為程序問題,逃過追究。
台中市議員(民)陳雅惠:「你們比較瞭解說,制度上不足的地方,或是說要補充的地方,所以本席也是希望,你們是不是主動向中央來反映,你們第一線的執法的困境在(哪)。」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完善這個整個這個檢舉的制度,向中央來反映,這個我們會來做處理。」
警察局回應,檢舉違規案件有一定要件,必須在七天時效內,具名檢舉。(圖/民視新聞)
警察局長補充說明,若民眾改以陳情、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也可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就可以依法告發。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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