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竹北市長夢碎! 新竹縣選委會:登記資格不符

圖、文/CTWANT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登記參選竹北市長,新竹縣選委會今(7)日表示,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爰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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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登記參選竹北市長,新竹縣選委會今(7)日表示,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爰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新竹縣選委會表示,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資格審定權責在地方選委會,選委會於10月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32位鄉鎮市長選舉參選人,其中1位參選人登記資格不符,252位鄉鎮市民代表參選人,其中4位登記資格不符,369位村里長參選人,其中5人登記資格不符,總計符合資格參選人計643人。

新竹縣選委會說明,李貞秀原為中國大陸人民,申請登記為新竹縣竹北市市長選舉候選人。依據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新竹縣選委會提到,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核釋前開規定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

新竹縣選委會也說,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申請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應於105年11月28日(包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爰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新竹縣選委會指出,其他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參選人資格不符規定,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後,參選資格條件更為嚴格,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投票行賄罪受緩刑宣告、免刑判決確定者,均不能參選,其他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等罪、加重詐欺判決確定者亦同,又如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雖尚未確定,參選資格亦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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