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射雄三案1死3傷  3官兵最重判2年

2016年7月發生的海軍「金江艦」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一審在上午宣判,兵器長許博為和飛彈中士高嘉駿,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毀損軍用武器罪》,分別被判刑1年2個月,和1年6個月,但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因為否認犯行,加上法官認為失誤最多,因此被判刑2年,是3人中刑度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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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金江艦」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造成「翔利昇號」漁船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經過1年2個月,終於一審宣判。給錯火線的兵器長許博為,加上沒有盡到監督之責,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和《毀損軍用武器罪》判處1年2個月;飛彈中士高嘉駿則因為誤選「雙發模式」,造成雄三擊發,同樣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6個月;另外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在取了火線之後,誤選作彈模式,還離開崗位去喝水,卻不承認有錯,判處2年,是3人當中刑度最重的。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表示,「陳銘修他的職稱是射控士官長,他在領取火線安全接頭之後,將火線安全接頭裝置在4枚雄三飛彈上面,其中包括了2顆未具TTS的實彈,而他離開戰情室的時候,卻未將安裝在實彈上的火線安全接頭取下,而且沒有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就獨留高嘉駿一人在戰情室內,讓高嘉駿有繼續操控飛彈發射的機會,所以認為這個部份再講的話,陳銘修是需要負擔較高的過失責任,針對他的行為都是坦承,但是否認這樣的行為是犯罪的。」

原本檢方起訴時,飛彈中士高嘉駿的罪責最多也最重,而兵器長許博為和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兩人則是「廢弛釀災」,但法官認為3個人各自的過失行為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應該要一視同仁,因此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來量刑;另外還有一條《毀損武器罪》也應該是3人一起揹。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葉文博指出,「《毀損軍用武器彈藥罪》針對這一個部份,雖然說因為法定刑不如過失致死罪要高,所以說這個部份來講的話,從重處段論《過失致死罪》,但是這個部份我們在考量刑度的時候,是一併加以考量的。」

至於船員受傷的《業務傷害罪》部份,因為原告已經撤告因為不做處理。法官認為3個人一連串的疏失,導致一條人命無辜枉死,昂貴的武器受損,國家還得付出3000多萬的賠償費,3個人卻一毛都不用分攤,說不過去,也希望藉由判刑警惕所有國軍官兵,演訓如同作戰,千萬不可大意。

(民視新聞/洪進吉 高雄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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