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花錢栽培二子成牙醫 簽契約要兒還二千萬勝訴
示意圖,非當事人

一名羅姓婦人出資成立一間牙醫診所,讓丈夫擔任負責人,不料雙方在1990年協議離婚,丈夫不願將診所營收分給羅姓婦人,婦人心灰意冷,將希望寄託在二個孩子身上,並與二個兒子口頭約定,由婦人向銀行貸款,拿錢培養兒子成為牙醫師,之後等兒子執業後,以診所營收清償婦人為栽培兒子的一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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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婦人敘述,她出售持有的2000萬股票,並且陸續借貸1800萬,而次子多次補習、重考,並且讀完7年的牙醫系畢業,並且開始執業,在這期間,該婦人為兒子雇用司機、女傭照顧生活起居,還租了一棟三層樓,讓兒子跟同居女友住,期間總共花了約2000多萬,羅婦甚至詳細列出次子在學期間的所有費用,小至課本費用大至租屋費等。

不過,後來由於羅姓婦人覺得次子同居女友對她不尊重,甚至覺得大兒子、二兒子都被女友影響了,與羅婦形同陌路,因此在1997年跟兒子簽訂書面契約,約定兩個兒子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該清償羅婦對他們的支出,並且以在父親牙醫診所執業收入純利之百分之60,按月攤還至5012萬元。而羅婦表示,二個兒子後來離開她,去父親那邊,對羅婦不聞不問,甚至不想履行契約,於是她便告上法院,要求二個兒子履行契約,而羅婦後來與大兒子達成以500萬元和解,但次子不服,羅婦強硬主張次子已自大學牙醫學系畢業20餘年,現為專科植牙醫師,月收入達250萬元以上,應依協議書約定,一次給付羅婦2500萬元。

羅婦表示自己是一個虔誠的佛教徒,年輕時從富有的家裡,犧牲一切娛樂下嫁到軍人家庭中,丈夫能開業都是娘家給的錢,還大嘆不管是丈夫或兒子都不理她,讓她晚年孤獨窮,也積極走完訴訟流程,一定要兒子還錢。

不過羅婦的二兒子反駁,表示依據民法第72條,媽媽擬的協議書悖離社會道德觀念,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甚至辯駁自己當時年紀小,根本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

但羅婦認為簽約時兩個兒子都已成年,而如此約定內容並沒有不妥,還說兒子如果當時不願意接受媽媽的條件,也可以請爸爸資助他們,就不會跟媽媽簽協議書了。

而該案件一、二審法官都認為,羅婦為兒子所繳納之學費、雜費、生活費用等,都是基於為人之母的扶養義務,兒子不須返還,只判決次子須給與羅婦孝親費,二審法官更認為,父母與子女立約償還,無異將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金錢化,害及子女利益,且違背扶養制度的意旨,因此判決羅婦敗訴。

不過,最高法院對於這個契約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似乎有不同見解,因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最後判決,羅婦和二兒子簽訂協議書時,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優渥,羅婦的要求並未影響其生活,依協議書內容規定,計算十多年來他的收入,判羅婦二兒子須依協議支付母親兩千兩百三十三萬元,該件媽媽告兒子的6年官司終於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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