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市府有疏失 二審國賠定讞

高雄氣爆發生至今,已經超過3年4個月,大部分的受災戶由市政府代位求償,不過有部分災民堅持針對市政府提出國賠請求,其中災民林陳錦鈴提出的國賠請求,一審勝訴後,高雄市政府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原判,認為氣爆案高雄市政府的確有疏失,判決市政府得賠償災民林陳女士25萬元定讞,這也是二審頭一起定讞的高雄氣爆國賠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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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31日深夜,地下排水箱涵內的四吋管線像引爆骨牌似的傳出一連串轟天巨響,火光往上冒,造成32人罹難,320多人輕重傷,馬路被炸成廢墟,兩旁的民宅無一倖免全被波及。也是受災戶的林陳女士,堅持自己打國賠官司,向高雄市政府求償,而這官司她打贏了。

氣爆當時,屋內嚴重毀損,加上幾天後的大淹水,一家人幾乎是數著日子過日子,等到判決出爐,高興的是,二審法官採信一審法官的看法,認定市政府的確有疏失,遺憾的是法官判決國賠的金額根本不夠她們整修房子。

這是高雄高分院針對高雄氣爆第一起判決定讞的官司,雖然像林陳女士一樣,堅持提出國賠請求的災民是少數,絕大多數災民,都委由市政府出面,向李長榮化工等單位,代位求償,但這起針對市政府提出的民事官司輸了,恐怕代表,未來包含代位求償和其他國賠對市政府都不見得有利。

民與官鬥,3年4個月又3天的煎熬,打贏民事官司作收,接著她們要等刑事判決,等另一個公道。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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