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通的父母在今年2月2日時寫了一封信,信中表示「經過我們的討論,認為你應該要搬離這間房子,並給予你14天的期限,而且不允許再回來,我們會採取一切必要行動落實這個決定。」但羅通收到信後選擇置之不理。
羅通的父母決定尋求法律顧問,於2月13日再次發出通知,限期羅通在30天內搬離。2月18日時,羅通的父母又寫了另一封信,除了給予他一些生活建議,還說願意幫他找房子,並提供1100美元的生活費,更鼓勵羅通繼續找工作。
之後,羅通的父母於3月15日和3月30日,又寫了兩封通知信,希望羅通可以搬離家裡,但羅通沒有感受到父母的苦心,遲遲沒有動作,父母只好告上法院。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時,羅通宣稱自己仍然有權利,能在家中住宿半年,但法官認為父母親已多次通知,因此不接受羅通的說法,要求羅通父母親提出合理期限的驅逐令,供法院核發。
羅通在離開法院後告訴記者,自己還不打算離開家裡,並會對這起案子上訴到底。
(民視新聞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