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設賠償上限?金管會:民法已有規定

新北市20歲少年幫母親送貨,因為精神不濟,連撞4台法拉利,維修賠償費恐破千萬,導致生活陷入困境,民間呼籲立法院訂定「超跑條款」,只要非刻意撞上超跑,賠償要有上限,不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現今民法上的侵權就有相關規定,不必另外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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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現在相關認為說,要訂一個超跑條款,我認為在民法侵權行為的218條,就有明白規定了,如果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別人損害,這個損害的額度,已經影響他的生計了,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這個賠償金,這是在民法的侵權行為有規定。」

顧立雄強調說,這和有沒有保險無關,即是保險賠付,保險公司會代位求償,這個大家要先去理解。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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