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小燈泡案三審今宣判 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今判決撤銷小燈泡案王景玉二審無期徒刑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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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社會的小燈泡割頭案,發生在2016年3月28日早上8點45分,當時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王景玉為了滿足自己因精神障礙產生的妄想,到內湖大潤發買菜刀並在西湖國小附近遊蕩,尋找犯案對象。中午11點15分時,暱稱小燈泡的4歲女童正騎著划步車與母親行經西湖國小附近,王景玉相中小燈泡,持刀猛砍她的後頸,導致小燈泡當場死亡。
一審法院判王景玉無期徒刑;二審仍判他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不過因認為王景玉執行25年後符合假釋要件,能夠出獄,因此判他服刑後監護5年,以作為假釋與回歸社會的銜接轉型期,最高法院認為假釋並非執行完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再加上當時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法官並未針對二審上訴理由論處與判決,因而認為二審判決違法,因此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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