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關說案判刑定讞 三重立委將補選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12年前遭控收賄關說,一審判高志鵬5年半有期徒刑;姚昇志2年4個月有期徒刑,上訴二審,法官改判無罪,但更一審判7年6個月,更二審再改判4年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定讞,高志鵬將入獄,三重區立委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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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06年姚昇志受羅姓、陳姓業者請託,高志鵬因此用立委職權、身分,邀約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蘇維成、局長郭武博至其立院辦公室請託關說協助處理,為東豐閣公司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的租、購權利,雙方約定事成後高志鵬可獲得政治捐獻。

該案經南投地檢署起訴,姚姓助理坦承犯罪轉為污點證人,繳出150萬賄款,但高志鵬否認犯罪,而當時姚姓助理私下收受150萬元,再以「南投阿德」的名義捐政治獻金50萬給高志鵬立委辦公室。

一審判處高志鵬5年半有期徒刑、姚昇志2年4個月有期徒刑,二審認為國有地的租售並非立委權責,因此認為高、姚拿到錢也不違法;但更一審採用了「實質影響力說」,認為高志鵬對國產局據審查預算的實質權,具有實質影響力,因此重判高志鵬7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更二審則認高志鵬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最高法院認為,高志鵬已為業者土地承租、價購案各為2次關說,並獲得「政治捐獻」名義捐款的50萬元,判決無誤,今駁回上訴。

(民視新聞網/曾雅凰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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