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鐘響起,百貨公司一開門,已經有不少民眾等著進場!不過有櫃姐投訴,這家百貨公司,平常日10點半上班,日前通知他們要年終大掃除,要求提早一個小時來上班,他們在樓下打完卡,卻因為當天少開一台電梯,到了服務樓層,晚了五分鐘,就被扣了一千六百元。
拿出開罰單和發票,上頭寫著因為遲到扣薪一千六,櫃姐不滿這樣的開罰,不僅超過他的日薪,等於當天做白工。
投訴的櫃姐說,另外還有兩名同事也被罰,認為實在不合理,向勞工局申訴。但勞工局的回答,讓他們不能接受。
投訴櫃姐還說,「勞工局說,百貨公司是委託管理,勞基法不保護這一部份,我就問他說,現在我們被罰了怎麼辦呢?,他就說愛莫能助,妳要嘛我幫妳開調解會,要嘛就用妳個人名義,去跟百貨公司提告。」
台中市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曾傳銘:「勞基法22條有說,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因為他這樣扣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會罰2萬到100萬。」
被指控的百貨公司發表書面聲明,強調事先已經告知必須要在九點半前抵達,依據員工管理辦法,遲到開罰兩百,未到開罰一千六百元,所有櫃位都依照這個原則管理,台中市勞工局表示,遲到扣薪應該有一定比例原則,已經介入了解。
(民視新聞/李坤錫、蔡枘埏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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