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小燈泡命案 兇嫌王景玉無期徒刑定讞
小燈泡命案,凶嫌王景玉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涉嫌於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一審、二審均依鑑定患思覺失調症,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月21日宣判,仍判王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最高法院今(15)日駁回上訴,全案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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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內湖發生震驚社會的小燈泡命案,兇嫌王景玉當街持刀殘忍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法院審理一審和二審都以罹患精神障礙及思覺失調症等理由,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

今年1月21日高院更一審時,小燈泡的母親、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出庭辯論時,認為社會安全網尚未完善,且王景玉沒有病識感,請求法官判處極刑(死刑)。

但更一審認定,王景玉所犯未適用「兩公約」,且經台大、榮總鑑定,王景玉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和正常人無異,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但依《刑法》第57條,法官認為王景玉長期患精神疾病,若是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可降低再犯可能,判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檢察官、王景玉均提出上訴。檢方認為,一審以「兩公約」為由,認為罹患精神疾病者不得判死,但更一審未適用「兩公約」,而是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判處無期徒刑。檢方質疑,為何一審、更一審刑期一樣。

王景玉辯護律師上訴持「兩公約」規定,主張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判死。且律師認為,更一審鑑定人鑑定王景玉有無精神喪失、是否符合《刑法》第19條時,鑑定內容事項超出範圍,不能作為證據。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被告上訴均為爭執事實,包括鑑定事項是否超過可鑑定範圍、是否適用兩公約等,這不符合上訴第三審法律要件,因此依程序駁回上訴定讞。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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