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韓國瑜聲請停止「罷韓」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高雄市長韓國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高雄市長韓國瑜認為罷免連署時程偷跑,日前透過律師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罷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月17日認為,沒有急迫到非得跳過訴願先行程序,裁定「聲請駁回」。韓國瑜陣營對此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表示,原裁定予以駁回,結論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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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連署行動在第二階段過關後,6月6日將舉行迎來罷免案投票,不料韓國瑜卻指控「罷韓連署」違規偷跑,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停止執行罷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4月17日裁定「聲請駁回」,對此結果,韓國瑜表示不滿,將提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罷免程序的規定可知,選舉委員會收到提議領銜人提出的罷免案提議後,應踐行查對提議人名冊程序,經查對結果符合規定人數,即函告提議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及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提議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選舉委員會應審核提議領銜人是否遵期提出,並查對連署人名冊是否符合規定人數,始作成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的宣告。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經查,本件相對人以系爭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至該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等語,僅是依循選罷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發函告知參加人得開始下一階段徵求連署及未遵守相關法定期間的法律效果,核屬相對人在所受理系爭罷免案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的程序行為,揆諸上開說明,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抗告人對於系爭函聲請停止執行,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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