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韋綸|把災禍留在潘朵拉的盒子裡—金融監理沙盒
【我們為何推薦這篇文章】去年(2017),Uber被交通部、經濟部認定為非法經營運輸行業,一度暫停營運,最後與租賃車、計程車合作,繼續經營,不過新創事業與既有法規衝突的問題卻依然未解。終於,在同年年底,立法院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讓業界能夠合法的在「盒子裡玩沙」,啊不是,是在盒子裡進行有限期的商業模式測試。

台灣在2017年12月2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也就是俗稱的「金融監理沙盒」(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而這個沙盒法案讓台灣成為全球第五個實施監理沙盒的國家(其他如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也成為了第一個大陸法系明文採用的國家。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立法,相關子法制訂將召開公聽會,待完成法制作業後,就會發布施行,預計於2018年第二季即可受理業者申請監理沙盒案件。

業界有預估,申請監理沙盒的產業將以消費金融主題占多數,包含支付、理財投資、放款與保險四大類 。

不過,到底什麼是金融監理沙盒呢?

屬於金融科技產品的「監理沙盒」

近年來各種創新型態之商品、服務與營運模式應運而生,特別是創新或技術與伴隨之商業模式發展,變化速度遠超以往,並可能直接衝撞現有管制或超出管制者之理解。而究竟應以舊有制度來管理,還是需要以新的法律制度來做規範,是當代政府很頭痛的問題。

以台灣為例,Uber、Airbnb、Food Panda、Skyscanner、比特幣交易所等有創新思維的企業都或多或少有受到行政機關限制而產生「水土不服」、「無法落地」的問題。

因此現在各國面臨了既有法律制度該如何與時俱進的兩難——一方面不想用舊有框架去限制創新產業發展,但一方面又要顧慮到消費者保障和資訊安全或洗錢防制法等等相關法制問題。在這中間到底該如何取捨呢?

針對上面這個難題,英國金融監理局(FCA)在2015年11月提出了「監理沙盒制度」嘗試解決這個問題。

「沙盒理論」源自於程式設計中常使用的一個概念,在開發軟體過程中,工程師常會需要測試軟體功能,但為了不影響其於程式進行,會建立一個與外界環境隔絕的測試環境方面測功能。

相關的沙盒概念可以參考以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3jLJU7DT5E

而回到金融監理沙盒而言,也就是創造一個安全空間,其監理機關通過審核的創新事業能夠在特定期間內測試其商品、服務、商業模式或通路之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金融監理法規的責任。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規定了什麼?

為了鼓勵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應用創新科技,以利於金融科技之發展,金管會擬具了金融科技草案,規劃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於2017年5月4日第3547次院會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2017年12月29號三讀通過 ,2018年1月31日發布。

而依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創新實驗,指以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
創新實驗條例中,也分別規範了創新實驗之申請及審查(第二章第4條至11條)、監督及管理(第三章第12條至第19條)、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第四章第20條至24條)、法令的排除適用及法律責任之豁免(第五章第25條至第26條)等事項。

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法案名稱: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1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2創新定義
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3申請主體
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法人
4廢止實驗
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
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
5豁免規定
創新實驗條例第26條列舉之條文:
(一)受收存款、受託經裡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之匯兌。
(二)電子支付業務
(三)電子票證
(四)信託業務
(五)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
(六)證券業務。
(七)期貨業務。
(八)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九)從事或代理募資、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十)保險業務
6申請期間
以一年為限。可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修法時,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7消費糾紛
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8結果評估
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
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
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

申請流程

結論

我國法規範和監理機關向來採取保守之態度,因此這次金融科技與創新實驗條例之通過,立法者與執政者改革的勇氣和決心值得讚許。但這次監理沙盒的設置,真的能促進金融科技之發展嗎?還是最後還是淪為政府選前條列的「政績」之一而已?執行情況又是如何,仍有待觀察。

行政監理機關又該如何平衡好科技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金融監理目的,並使創新實驗並不僅僅只是「實驗」,而能使企業真正能夠放心去「創新」,則考驗著執政者的智慧和行政機關改革的覺悟了。

(授權自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