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鼎軒|國民走入法庭對台灣社會的影響-國民法官制度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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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何推薦這篇文章】日本社會與台灣社會相似,對於司法的可信度也是偏低,他們透過調查發現,人民藉由媒體傳播接觸到司法相關訊息,容易產生對司法的誤解,也認為藉由讓人民參與審判,能夠改善司法不信任。這也能套用在台灣嗎?

一談到司法,不諱言的許多人腦中會馬上浮現以下幾個字眼:恐龍、司法迫害、法院是○○○開的……,表現對司法的不信任。根據司法院於2017年7月,特別針對台灣20歲以上人民實施「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問卷調查,總共訪問5267位民眾後,僅有34%民眾認為我國法官判決是公正的,而有高達62%民眾認為不公正,其中認為公正的民眾只比2016年增加1.2個百分點[1]。至於,對於對司法的觀感,過半民眾不認同「大部分的法官都能獨立審判,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67%)、「法官都是依據法律,對所有當事人一視同仁」(62.8%)、「大部分的法官都能盡力對罪犯作適當的判刑」(51.6%)及「大部分的法官都能依法判決」(51.0%)[2]。值得我們思考的是,是否司法真的如此不值得信賴?又或者僅僅是因為司法太過於專業,離我們生活太遠?有無改善的方法呢?恐龍是否真實存在在世界上,還是只是因為不瞭解而憑空想像創造出來的?

其實,司法院早在1987年起,就為了促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開始使人民可以接近及參與司法,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包括「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1987年至1998年)、「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0年至2006年)、「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2006年至2007年)、「人民觀審制度試行條例草案」(2012年至2016年)等,更於2017年11月3日發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下稱「草案」),目的在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草案第1條)。也就是讓年滿23歲、具備高中教育程度以上的中華民國國民,讓素人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除了讓人民更貼近司法外,透過實際的參與也讓人民上一堂真槍實彈的法律教育課程。

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經過嚴謹的討論、召開公聽會及密集的修改討論而來,但是在面臨新制度的實施,或許我們會有疑問,真的讓國民參與司法程序就是改善司法不信任的萬靈丹嗎?或許我們可以透過分析與我國草案具有相似性的日本經驗,再來檢視未來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後,可能會對台灣社會帶來如何的影響。

二、對日本社會的觀察

鄰國日本自2004年制定公布「關於裁判員參加刑事裁判法律」(下稱「裁判員法」),並於2009年5月21日實施,目的在於從國民中選任裁判員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訴訟事項,藉此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信賴(裁判員法第1條)。於裁判員制度實施後1年,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松尾浩也評估指出,政府於法案公布後5年的緩衝期間內舉辦超過640次模擬裁判及290次模擬選任程序,並透過政府以新聞雜誌等媒體的宣傳,是裁判員制度可以順利實施的關鍵[3]。

此外,根據2016年3月日本最高裁判所發布之「對裁判員制度運用意識調查」中,對於「於裁判員制度開始前對於刑事裁判的印象」此一項目中,針對日本刑事裁判,認為不同意也不否認「公正公立」(38.7%)、「值得信賴」(34.9%)、「實行得以被接受的裁判」(49.1%)、「反映國民感覺的裁判」(46.7%);同意「難以接近法院或司法」(49.6%)、「裁判的程序或內容難以理解」(48.2%)[4]。至於為何會有前述對於刑事司法裁判的印象的原因,有89%民眾回答是因為電視報導,其次有59.9%則是因為新聞報導,第三則有16.4%因為網路等原因[5]。

最高裁判所更進一步調查民眾對於裁判員制度實施後,認為「同意」「裁判能夠變得公正中立」有37.8%,「同意」「裁判能更被信賴」有33.2%,「同意」「裁判的結果能反映國民感情」有32.6%[6]。從上述統計可以看得出來,對於一般民眾而言,由於司法程序太過於遙遠,若不能親自參與,僅透過傳播媒體單向傳述,容易造成對司法的誤解,而透過裁判員制度的實施,使人民親自參與司法,能理解法官裁判的艱難,也能促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然而,人民是否願意擔任裁判員,實際接觸司法程序?若不願意,則影響因素是什麼?根據日本針對東京都內74名國立、私立大學生的問卷調查發現,由於市民對於法律或裁判有關的知識及經驗不足原因,是導致司法參與意欲不高的主要原因[7]。其實,司法本來即具有高度專業性,透過鼓勵人民參與,過程中藉由專門知識家以淺白方式解說法律,即能有效解消社會大眾因為害怕缺乏法律知識而不敢作出裁判他人一生的沉重決定,進而使人民能夠接近並獲得專業的法律知識。

而實際擔任裁判員的民眾,通常具有正面的印象與心得。例如[8]:「日常生活中對於共同議題的討論機會非常少,而非常新鮮。能夠與不同年齡或職業的人對話真是太棒了(60歲世代,女性,無職)」、「聽說公司內我是第一個被選擔任裁判員,可對以後被選上擔任裁判員的人助一臂之力(20歲世代,男性,上班族)」、「本來覺得自己與裁判是沒有緣分,但實際上參與後得知意外的事件就發生在身邊,從而可以了解從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各自立場考慮被告的重要性與艱難(20歲世代,女性,專業主婦)」、「能夠理解且貼近感受裁判的過程,對於教育自己小孩認識裁判過程具有幫助(40歲世代,男性,上班族)。」

實習法庭的國民法官


三、實際參與是增進互信的基礎

台灣於2010年發生司法官集體收賄案件及因為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所引發的「白玫瑰運動」,自此「恐龍法官」、「侏儸紀公園」等戲謔用語出現,更有民眾認為考取法官者平均28歲不具社會經驗,作出的判決違背人民的期待,這些問題成因複雜,但終究脫離不了法律是一門專門技術,法院依法判決時由於與人民欠缺溝通,雙方欠缺瞭解而導致。

而未來若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除了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親自見聞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舉證、被告及辯護人辯解、證人到庭證述、鑑定過程及結論、被害人陳述等一切程序與事證,更可於評議時與法官立於對等立場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草案第1條立法理由)。也因為國民法官是站在中立客觀的角色判斷評價,且與法官站在相同立場審理判斷,透過參與過程可以瞭解法律判斷的艱難,不會因為僅因判決結果與預期有落差而輕易質疑審判公信力[9];另一方面,也使職業法官於審判過程中,能夠聽取一般人民的想法與聲音,作出更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透過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此外,根據「司法院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指出,若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71.9%民眾表示會增加對司法的信任程度(增加很多33.2%、有點增加38.7%),表示不會增加的有26.2%(不太有增加17.3%、完全無增加8.9%),表示普通者有0.1%;另有1.8%表示無意見或拒答[10]。而原本對法官較不信任的民眾,有74.9%表示法院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可以增加對司法的信任程度;對法院整體經驗感到不滿意民眾,亦有75.3%認為會增加對司法的信任程度,顯示此項政策獲得多數民眾認同,且均認為可以「讓審判過程透明,避免黑箱作業、司法不公的疑慮」及「人民能更瞭解法院審判程序與判決內容」[11]。

若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有48.7%民眾表示很願意來到法院參與刑事案件之審理,並對被告有罪無罪、刑度輕重做出判斷[12]。雖然一般國民決定是否參與刑事審判之因素,依各項目認同人次多寡,排序第一為「擔心無法掌握案情、爭點或繁雜的證據內容」79.6%,「擔心無法理解困難的法律專業用語」79.5%居次[13],但依據草案設計,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會於應於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程序中,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以簡明易懂之方式進行足以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釐清其疑惑之說明(草案第45條),而必須對於人民踐行訴訟照料義務,也因此,實際參與審判之人民也不需擔心因不懂法律而有「鴨子聽雷」的窘境發生。

藉由國民法官之參與,不僅能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亦可以使法院審理及評議程序更加透明,國民法官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對法官如何進行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亦能有充分之認識與理解(草案第1條立法理由),能夠降低法律專業門檻的隔閡,使得人民能夠接近並認識法律,體會認罪科刑的艱難;而法律專業人士也能夠傾聽並理解人民的聲音與想法,相信國民法官制度實施後,更能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與理解,也能使得判決更貼近人民的期待,相信「恐龍」也能夠就此絕跡。

最後,當從躲在鍵盤後面「鄉民」被拉出網路世界,搖身一變成為「國民法官」實際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後,會發現被告的人生經歷不再是如媒體報導般的可憎,人生總有許多的無奈促使人犯罪,當失去關心、家庭溫暖屢次遭到鄙夷眼光刺傷的人,社會防護網沒有接住他時就墮入犯罪的深淵。當犯罪人的一生在法官面前被赤裸裸攤開,數十年的人生被濃縮為短短幾小時的審判,應如何適當地論罪科刑,唯有實際參與經歷過內心拉扯交戰,才能理解法官判斷量刑的困難。這使我想到《小燈泡的父母及律師團共同聲明》中,撼動人心的一段話:「生命本身沒有意義,是人賦予生命意義。何嘗不是司法程序本身沒有意義,是人賦予它意義。」實際參與,就是賦予司法程序更多元廣泛的視角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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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院,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頁30,http://www.judicial.gov.tw/juds/u106.pdf,最後瀏覽日:2018/3/7

[2] 司法院,前揭註1,頁31。

[3] 松尾浩也,刑事裁判と国民参加-裁判員法施行1年の日に,判例タイムズ ,61卷21号,頁59。

[4] 最高裁判所,裁判員制度の運用に関する意識調査,2016年3月,頁10。

[5] 最高裁判所,前揭註4,頁11。

[6] 最高裁判所,前揭註4,頁12。

[7] 齋藤真由、白岩祐子、唐沢かおり,大学生における司法参加意欲の規定因:要因関連モデルを用いた検討,実験社会心理学研究,2018年1月,頁10。

[8] 以下問卷回答內容摘自:裁判員制度の実施状況について(まとめ),http://www.saibanin.courts.go.jp/vcms_lf/h28_jissi_matome.pdf,最後瀏覽日:2018/3/9。

[9] 張永宏,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基本理念(下),月旦法學雜誌,2013年2月,213期,頁181。

(授權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10] 司法院,司法院106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報告,頁66。

[11] 司法院,前揭註10,頁67-68。

[12] 司法院,前揭註10,頁69。

[13] 司法院,前揭註10,頁70。

(授權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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