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323佔領行政院案 律師團遞狀聲請停止審判並釋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2)日召開323佔領行政院案「聲請停止審判暨釋憲」遞狀記者會,主張《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違憲。(圖/取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臉書)

太陽花「323佔領行政院」行動,高院依「煽惑他人犯罪」二審宣判魏揚等人有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2)日召開323佔領行政院案「聲請停止審判暨釋憲」遞狀記者會,主張《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違憲,並呼籲威權時代的錯誤法律遺毒,不該貿然成為被告遭入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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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323佔領行政院」行動屆滿六年,高院4月28日二審宣判,一審無罪的魏揚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遭改判有罪(2月至4月徒刑)。魏揚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雖然令人難過但不意外,他也痛批如此判決對當時的所有運動參與者來說就是種羞辱,理由是,眾人基於自我意志與價值理念決定挺身而出,卻被說成「遭受煽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台灣從威權時代走來已30年餘年,民主在當代已是高度發展,人民號召和平集會表達政治主張卻仍遭法院定為煽惑罪,顯現司法仍存留高度管制人民的威權遺緒,也激起學界與實務界對於《刑法》第153條煽惑罪的存廢辯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張,《刑法》第153條違反比例原則,且構成要件也有違反明確性之虞,以致處罰範圍可能過廣,造成對集會自由的過度侵害。

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義務律師團與當事人針對本案已在上個月提起上訴,今日來到高等法院,為的是遞狀請高等法院轉呈最高法院,請求停止本案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並宣告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刑法》第153條違憲,讓威權時代的錯誤法律遺毒,得以受憲法檢視,切莫貿然成為被告遭入罪依據。

《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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