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掏空案 何壽川一審判八年半!違反證交法重判 全案還可上訴

永豐金掏空案,永豐創辦人何壽川,一審被判8年半!何壽川涉嫌挪用旗下子公司資金,違法放款給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藉以投資上海「1788大樓」,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但何壽川堅不認罪,全案纏訟3年,周五一審結果出爐,合議庭依違反證交法,重判何壽川8年6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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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前董事長何壽川身陷弊案,遭控掏空自家公司,官司纏訟三年,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出爐,何壽川遭重判8年6個月,台北地院金融庭長江俊彥表示,「就何壽川的部分,加重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

全案起源於中國上海南京路上的投資標的,1788大樓,原本的控股結構是三寶建設、頂新集團、美林證券,由於美林證券想釋出持股,三寶及頂新有優先承買權,三寶董座李俊傑有意吃下,但口袋不夠深,於是密謀何壽川填補資金缺口,但何壽川個人只願出資300萬美金,就在此時,起意安排讓永豐旗下子公司和孫公司等來提供巨額資金,充當作何壽川的個人出資,永豐金化身成為何壽川的私人小金庫,接著再向李俊傑提分潤計畫,要求未來1788大樓若售出了,自己要分20%利潤,違背金控董事長忠實義務。

台北地院金融庭長江俊彥表示,「GC公司還有SPC公司他們一共撥款了6千萬美元,何壽川要求其中20%要充作是他個人的投資 ,後續1788大樓在賣出的時候,在分配利潤的時候,6千萬美元20%要算是他的個人利潤,他在本案中他的職位、能力、影響力,是主導地位,肩負的責任最重」。

全案從上到下20人遭起訴,就屬何壽川判刑最重,台北地院引述電影《蜘蛛人》經典台詞,能力越重,責任越大,因為何壽川影響力大,所以處以共犯中最重之刑。

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則表示,「其實如果從各項證人、證物,還有供述看來這是一個誤會,我們會依法提出上訴,上訴審的時候,向上訴法官報告清楚、澄清誤會,還何先生的清白」。

不過,檢方並無法舉證1788大樓售出後,何壽川是否有獲取當初談好的20%利潤,所以何壽川的犯罪所得無法計算,永豐金弊案纏訟三年,一審落幕,全案還可再上訴。

(民視新聞/王皓宇、沈建宏、SNG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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