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何壽川為了貪圖私利、勾結營私,不僅挪用公司資金作為私人投資款項,還收取放貸金額20%、1200萬元不當利益,違法放貸金額高達1.77億美元,相當於新台幣50億4千7百萬元,嚴重影響台灣金融企業的正常發展。
檢方在2017年偵辦終結,並起訴何壽川有期徒刑12年、併科3.6億罰金,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經台北地院耗時3年審理辯結後,今天宣判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何壽川委任律師坦言,對於法院宣示判決摘要沒有太理解,因為如果按照判決書說法,何壽川受有重大非法利益被判重刑,法院理應說明重大利益內容,但法官卻解釋,這項利益沒有沒收必要。
就從證據看起來,委任律師認為,他們在一審沒有說清楚,因為從各項證人、證物及供述來看「這是誤會」。他強調,會依法提上訴,上訴審會再向法官澄清,並且還何壽川清白。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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