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黃玉婷表示,「鈕承澤妨害性自主一案,本院宣判如下,維持原審判決,上訴駁回,理由如下,被告雖然否認犯罪事實,但是依照被害人,還有被害人的主管,以及驗傷醫師的證明,以及相關書證物證等資料,都認為被告,確實有在107年11月23日,在住處以參加私人聚會為由,讓被害人強留在其住處內,並且對她為強制性交行為。」
二審法官認為,雖然鈕承澤辯稱誤會女方對他有好感,但無論是被害當事人,或者劇組人員、主管都證稱,鈕承澤跟被害人並沒有男女情愫,再加上被害人的驗傷證明,顯見鈕承澤的說法不可採信,高等法院今天駁回鈕承澤上訴,維持一審4年徒刑。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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