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委會昨併案審查刑法第135條、136條等相關妨害公務罪的修法版本。初審通過條文的重點,包括將現行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罰金刑,從新台幣9000元提高到30萬元,另增訂加重處罰的條文,包括當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是「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委會召委蔡易餘表示,警消或環保稽查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常受到民眾不理性的對待,依現行妨害公務的刑責雖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就目前7000多個案件中,只有38件被判刑1年以上,也常有判6個月以下徒刑的案件,遭外界批評刑罰太輕。
蔡易餘說,這次修法包括駕駛交通動力工具,舉凡開車撞警察、撞公務員,或者是用凶器攻擊公務員,這些狀況要加重處罰,而且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認為,被輕判的可能就會降低。
此外,初審也通過修正刑法第136條條文,將現行條文的「公然聚眾」明確化定義,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罰金刑,也從9000元提高到10萬元。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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