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做錯事老闆也要負責嗎?談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資料照片,媽媽嘴老闆呂炳宏

大家是否還記得數年前在新北八里發生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呢?經過這幾年的訴訟、審判,兇手已被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入獄,而最近這個案件有了另一個新的判決,這個判決是關於被害人家屬對兇手以及咖啡店老闆、股東提出的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在三年前曾判決咖啡店老闆及股東需要與凶手連帶賠償三百多萬元,老闆方提出上訴遭駁回,大家可能會有一些疑問,為什麼殺人的明明是兇手,賠償受害者的人應該是殺人的兇手才對,咖啡店老闆怎麼也需要連帶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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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民法第188條對於受僱人與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有相關的規定,假如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僱用人就會需要跟侵害他人權利的受僱人一同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那麼,只要是員工侵害到他人,雇主都得要連帶負責賠償嗎?

其實是不一定的,法條內容有規定,受僱人要在執行職務時,侵害到他人的權利,僱用人才會需要連帶負責,若受僱人是在下班時做出侵害他人的行為,因為當時並非處於執行職務的狀態,因此就與雇主沒有關聯。

此外,如果僱用人已經盡到所有可以監督的義務,已經盡可能去注意受僱人的情況,但還是發生了損害,這時候僱用人就能夠舉證,來避免賠償的責任。

而對於是否為受僱人與僱用人關係,除了有簽訂勞動契約明顯有受雇工作的情況外,有些情況可能是口頭約定,不過只要雇主有固定支付薪水,而受雇者也有接受到雇主指示工作,這樣的情形通常也可以被認定為受僱人與僱用人的關係。

除了受僱人與僱用人間的關係外,另一個重點在於是否有在執行職務,對於執行職務方面,實際上的認定會較為廣泛寬鬆,可能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執行職務,像是在上班時為了添購辦公室所需的文具,騎車時撞傷他人,雖然並不是在辦公室工作,但外出的行為是為了執行職務所需,因此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權利。

透過這樣的案例,要提醒雇主們,並不是支付薪水僱用員工就可以不用再去管理員工,因為員工在工作時對他人有產生不法侵害,雇主就可能會需要去連帶負責賠償,因此雇主需要在平時就負起監督的職責,除了能避免上述連帶賠償的責任外,也能避免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發生。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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