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玉華說明,被告基於毀混損鐵軌的犯意,選擇比較好進去的鐵軌處,就地取材搬運四方形水泥槽蓋1到3片不等,在今年11月至12月間4次將其搬到鐵軌上,造成火車司機員來不及煞停而輾過,或緊急剎車後迫使火車上的乘客要下車步行到最近車站。
她表示,案經鐵路警察局報警,該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將羅嫌拘提聲請羈押,今偵查終結,認為其涉刑法184條第1項毀損鐵軌至生公眾往來安全罪嫌,檢察官並認為這樣的行為嚴重影響大眾交通搭乘工具、致使危險非常不當,建請法院從重量處。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則指出,羅男在竹北站西正線南端鐵軌遭放置水泥線槽蓋,鐵路警察局獲報認影響公眾往來安全甚鉅,立即統合警力成立 「除石專案小組」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擴大調閱錄影監視影像分析研判過濾,發現羅男行跡可疑,立即派遣多組制服與便衣混合編組警力,沿案發鐵道沿線、經常出現區域及犯案地點梭廵與埋守,果然成功逮人。
鐵路警察局呼籲,切勿因一時好奇,不思嚴重後果,侵入鐵道區域,不僅將本身置身險境且影響公眾往來之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外,更需負擔法律責任,不可不慎;本案警察機關迅速偵破,展現警察維護治安之決心與效率。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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