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菲律賓不准離婚?!盤點台灣可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最近看到一篇有關菲律賓離婚制度的文章,裡面提到菲律賓其實至今是除了梵蒂岡教廷外,唯一一個不能合法離婚的國家,因為宗教信仰,因此離婚基本上是被禁止的,如果真的遇到婚姻出問題,唯二可行的是婚約取消和合法分居,然後這兩個制度卻又有不少限制,因此遇到婚姻不順遂,真的很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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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在離婚方面的制度就相對地非常完善,不僅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簽字離婚,也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來合法離婚,並且所規定的離婚事由極為廣泛,基本上只要有影響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有高機率是可以被法院判准離婚的。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共列出十大事由以及該條第2項的其他重大事由,像是大家最熟悉的配偶跟其他人發生合意性交、重婚、遭配偶言語、暴力虐待、遭配偶意圖殺害,這些在新聞上時常看到的情況,是最為普遍的離婚事由。

另外,像是事由其中一項提到不治之惡疾,指的是被一般人厭惡、難以被治療、具傳染性、會威脅到同居人的健康安全的疾病,例如愛滋病、梅毒、花柳病等,在實務判決上都曾被認為是不治之惡疾的一種疾病,不過像是植物人、癌症、中風這類的情況,實務上會認為並不一定是難以治癒或被一般人所厭惡,且不會有傳染病危害配偶子女的風險,所以較不會被認定為不治之惡疾。

此外,像是故意犯罪被判刑超過六個月確定、生死不明已達三年、有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這些情況也都是法定可訴請離婚的事由,除了這些,若有其他會對婚姻關係造成破裂影響的事由,其實也都很有可能會讓法院判准離婚,並不一定要是法定的幾項事由才會成立。

婚姻本來就是雙方你情我願而成立的,若因為其中一方違背了彼此之間的信任、破壞了彼此之間的關係,讓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其實受傷害的那方可以勇敢地去提出離婚,因為堅持痛苦的婚姻其實對雙方都並非是最好的,有時候分開對彼此可能都是有利的,一方可以免於繼續受到傷害,另一方可以冷靜下來檢討過錯,雙方都能在這段婚姻中去學習、成長,對兩人都會是比較好的一種選擇。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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