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翁茂鍾司法筆記讓「諸慶恩案」翻案? 高檢署發現3違常向高院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吳怡明。(圖/民視新聞)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的筆記掀起司法重啟調查,特別是在「諸慶恩案」中,銀行經理諸慶恩因被控偽造定存單遭判決有罪,但諸慶恩後來在三審判決前離世,讓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高檢署重啟調查後,發現三個違常狀況,決定今天向高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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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和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雪球越滾越大,不僅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報告和司法院的調查內容有出入,頁數只有24頁,甚至有曲意迴避前調查局處長秦台生之嫌,引發外界批評,法務部當時發聲明稿強調,將不問次數情節,案子重新調查。

高檢署今天早上突召開臨時記者會,檢察官吳怡明出面說明時坦言,今天是抱著非常沈重的心情向媒體報告,因為案件重啟調查後,發現3個違常情況,必須向高院申請再審,還諸慶恩一個清白。

吳怡明指出,這兩天閱覽相關卷宗時,他發現,民國84年,怡華公司委託百利達銀行分公司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簽訂時,怡華公司開具美金1千萬本票,作為委託衍生姓金融商品的擔保。

2年後,衍生性金融商品嚴重虧損,吳怡明提到,在商業上,銀行有這張本票後,民事上可以就本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時法院也批准,百利達銀行對怡華公司資產進行扣押。不過,怡華公司資產被扣押後,隨即做了「本票不存在訴訟」,希望資產不要被強制執行。

吳怡明指出,法院評估後,銀行可以出具不計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供擔保,只要能夠擔保就能針對怡華公司強制執行。他透露,當時負責業務的宋協理,向律師事務所就NCD交付問題詢問,詢問結果,律師也是建議可以朝前述方向處理。

不過,吳怡明說,後來他們調查時,發現「三個違常的狀況」。他指出,台北地院後來判決諸慶恩等三人無罪後,案子被上訴至二審,但從整個卷宗上,第一,怡華公司偵查期間不曾提起告訴,但是原審法院在訴訟流程時,偵審法庭視怡華公司為告訴人進行意見陳述,並讓怡華公司申請調查被告不利證據,顯然不符合正常訴訟常態。

吳怡明表示,諸慶恩提出相關證據時,法院對被告有利部分都未予以調查,更重要的是,諸慶恩提出百利達營業執照影本、會計表冊及定存單利息等都沒有調查等違常狀況。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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