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昨天被新城警分局偵查隊帶回偵訊後,經花蓮地檢署複訊,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聲押禁見。花蓮地方法院今天裁定李義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主任檢察官周芳怡則表示不服,將提起抗告。
黃鴻達今天出面說明李義祥具保理由,他指出,依據檢方卷內既有事證,李義祥就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是「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及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反法官認為,李無勾串可能,且湮滅證據之可能性非高。
至於檢方所指李義祥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部分,黃鴻達提到,法院審酌與李義祥之利害關係,認為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李也有固定職業與住所,縱然高額民事責任可能導致李有逃亡危險,但得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
縱上理由,黃鴻達表示,法官認為李義祥無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等相關規定,裁定命李具保新台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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