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險
(圖/民視新聞網)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增訂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也明訂,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車輛外,應投保第三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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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路法明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都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但未包含計程車客運業。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日前提案指出,現行交通部僅強制車隊計程車投保乘客責任險,但目前僅有51%車輛加入車隊,等同民眾仍有一半機率搭到未投保乘客險車輛,因此修法增訂計程車客運業也應投保。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日前也提案,為避免外籍駕駛發生車禍時,造成國人求償無門,增訂公路法中小客車租賃業應對非中華民國國民投保第三責任險。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時採納立委版本意見,並調整相關文字內容。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增訂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違者處1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規定自公路法修正公布日起一年後適用。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訂,小客車租賃業除租賃期一年以上車輛外,應投保第三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訂定,未依規定投保第三責任險,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過去管線工程施工後常未能確實回填路面,導致行人和用路人安全問題,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違者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則按次處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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