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覺得什麼樣的情況會屬於職業災害呢?
(圖/民視新聞翻攝)

台南的法院最近有個非常特別的判決,內容很有趣,是一個民眾在上完大夜班後,騎車去吃早餐,在用餐完畢返家時發生車禍造成骨折,他因此向勞動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結果卻被勞動局認為這樣的行為過程並不在職災的範圍內,這個民眾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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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最後判決這個民眾受傷過程是屬於職災的範圍,因為他是較為年長的當地人,而他所吃的早餐是平時回家路上沒有的鹹粥,雖然有繞路,但繞路過程也僅有5分鐘,用餐時間也僅有35分鐘,直到返家的過程為45分鐘,而吃鹹粥是當地人日常的生活習慣,因此綜合考量下,認為民眾雖然有繞路返家,但時間尚屬合理,在考量到當地習慣,因此認為勞動局的考量不夠完整,需要重新審查。

這個案例真的非常有趣,那麼究竟關於職災到底是如何定義的,什麼樣的情形會不符合職災呢?

所謂職業災害,基本上就是指工作中受傷、因職業導致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受傷等情況,像是在下班過程中順路載小孩回家時發生車禍受傷,這種情形就會屬於職災;下班順路載小孩為例,假如過程中是屬於酒駕或是毒駕,甚至是無照駕駛,這類的不安全且違法的駕駛情況,發生意外就不能算是職災。

此外,像是在上下班途中去做非日常所必需的私人事務也不一定會被認定是職災,不過這些情況仍會依照個案來做認定,並不會有一套非常強硬的規定,如同這個台南鹹粥的案例一樣,需要考量不同地區的日常習慣來做判定,因為當地人有吃鹹粥、牛肉湯當早餐的習慣,因此該民眾的行為就會屬於日常必須的私人事務,所以法院才會判決要求勞動局重新對於該案進行審查。

假若真的在上下班過程中遇到意外受傷,就可以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將上下班時,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並且按照《勞工保險條例》去請求職業傷害補償。


(編輯精選/授權自律師黃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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