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同罪 法界:似欠公允應區隔

台灣科技法學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於日前舉辦了「地下金融與銀行法刑事責任」座談會,對「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區隔」作了深入的探討,與會的法界專家大多認為兩種行為在法律上應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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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中,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開宗明義表示,違法吸金與地下匯兌的行為態樣與不法內涵並不相同,似乎不應該在刑度和加重處罰條款上同等對待,若一律規範在同一條文中,又是否會造成處罰欠公允的問題?

她也進一步說明,違法吸金本是欺騙,必定有被害人,而地下匯兌因為使用者大都明白情況,幾乎沒有受害人,也並非都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對此觀點,輔大財經法律學系主任郭大維表示贊同,認為地下匯兌與非法吸金的「構成要件」「刑度」「量刑準則」應分別規定,銀行法的現有規範也應該調整。

而在法律實務見解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張書華則指出,地下匯兌對一般民眾財產影響有限,且不易有被害人,跟吸金常見同時成立他罪的情況不太相同;陽明交大科法兼任副教授陳肇鴻也提出全球經驗作為參考,國際常見法律規範是刑度3年以下,台灣的銀行法罰則相對較高。

同時也擔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的林志潔補充表示,地下匯兌主要問題之一在對岸,中共官方高度外匯管制,使得台商根本無法把錢匯回台灣,只得走地下管道,即便台灣鬆綁相關規定,對岸的問題還是沒有解決。

地下匯兌與違法吸金同罪 法界:似欠公允應區隔
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違法吸金與地下匯兌的行為態樣與不法內涵並不相同,似乎不應該在刑度和加重處法條款上同等對待。(圖/與會者提供)

另外她也認為,地下匯兌不一定有洗錢問題,特別是移工,因為金額太小,很多銀行不願處理,加上六、日也無法辦理,換匯手續費用又高,種種因素不只銀行沒興趣,移工本身也不喜歡銀行,反而給了地下匯兌機會,針對這樣的特殊群體,我方應適度的開放,依其特性分層監理,可讓洗錢的疑慮大幅降低,否則把移工匯兌與違法吸金放在同個刑度,「下手太重,非常不公平。」

隨著台灣發展腳步越來越國際化,金融及銀行相關法規是否也能與時俱進,確有值得高度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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