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範圍僅林益世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部分,林益世之前開庭時表示,他沒有犯罪,地勇公司及中聯公司均是民營公司,以立委職權是管不到的,且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他恐嚇時任中鋼公司總經理鄒若齊、中聯董事長翁朝棟等人有誤,這是筆錄漏載。
林益世因2年徒刑定讞入獄服刑,去年4月間獲假釋出獄,高院更一審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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