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屋交易要當心!合約賣方加註「這1條」漏水恐免責
針對房屋漏水求償,有專家指出,依據民法規定,漏水瑕疵必須是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且該發現該瑕疵時距離交屋日尚未超過五年,賣方才有對買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示意圖/取自Pexels)

財經中心/徐詩詠報導

雙北蛋黃區新成屋房價高得嚇人,讓不少首購族「無力負擔」,只能透過屋主、房仲買中古屋;但有些物件在屋齡偏高、屋況不佳的情況下,遇到颱風或是連日大雨,就有可能出現漏水的情況。正因如此,有不少內行人建議下雨天就是看房的最佳時機,許多晴天無法呈現的問題,透過雨天特別容易突顯。不過,若中古屋交易簽約時,賣方若有註記「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也簽字同意,交屋後若發生漏水,買家通常只能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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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問題的確相當惱人,雖然,多數房仲業者也有提供半年防水保固的服務,倘若超過半年期限,現行法規也有針對房屋漏水問題進行保障,根據《民法》第365條指出「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換句話說,若房子交屋後五年內,若房屋發生漏水,買方是能夠依法要求賣方負起責任,若對方不願處理則可在六個月內走法律途徑。

太平洋房屋總公司法務謝仁瑋指出,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漏水瑕疵必須是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且該發現該瑕疵時距離交屋日尚未超過五年,賣方才有對買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若仲介在交易時,對於漏水情況有未善盡調查或據實報告義務時,買方亦可請求房仲退還仲介費或負損害賠償責任。謝仁瑋強調,若賣方已有清楚告知買方物件存有漏水情況時,則此時依《民法》第355條規定,既然買方在交易時已經明確知道房子有漏水的狀況存在,那麼賣方在交易後就沒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義務。

此外,在中古屋買賣議價階段,若賣方願意主動降價,並要求在合約中加註「未來不負任何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交易完成後若發生漏水情形,買方則無法向賣方請求相關修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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