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當時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案發當天下午3時10分,女童父親第一次拿噴槍靠近副駕駛座,5分鐘後,第二次拿噴槍靠近,沒想到,2分鐘後,女童父親就探頭進車內,似乎有幫孩子拍背等急救動作,而這關鍵的7分鐘,到底是女童還是爸爸拿噴槍把玩?
當時女童父親供稱是「小孩子自己把槍塞進嘴巴灌氣」。不過疑點是,一個3歲小女孩的力道怎有可能誤觸開關,造成顏面及頸部嚴重腫脹,傷勢嚴重到氣胸、氣腫、皮下氣腫,高壓噴氣致死嗎?
一審法官審理認定,鄺男一時不察認定屬過失致死罪,判處1年10月。女童母親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二審今天宣判出爐,認為鄺男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逆轉改判10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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