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選課也有黃牛?黃牛也是違法行為嗎?

大家之前不知道有沒有關注到一則新聞,東吳大學開放學生進行選課,不過礙於每堂課都有固定的名額,有時候難免會有想上課的學生沒有及時搶到上課名額,因此就有學生看準這樣的「商機」,先搶到熱門課程後,再把這些課程名額出售,趁機撈一筆,尤其最近來爆出有匿名群組在販售法律系的課程,甚至還出現所謂的課程大禮包,結合了幾門熱門的課程一起綁定販售,雖然這樣的行為真的是讓人匪夷所思,但這也顯示出特定課程對於學生的重要性與吸引力,讓學生願意為了得到上課名額而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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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實際的買賣市場中,「黃牛」是一直存在的現象與交易情況,從名店商品到各種熱門票券都有黃牛伺機而動,尤其是在一些知名歌手開賣演唱會門票時,在一片秒殺的情況中,更能看出黃牛的威力,很多黃牛會設法購買大量日熱門的演唱會門票,在售票秒殺後,便開始漫天喊價,已高出原價的價格進行 私下販售,儘管這樣的行為似乎非常普遍,但這其實已經違法了喔!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就有對黃牛行為作出遏止的規定,

●假如不是要作為自己使用,去購買運輸票券、娛樂票券後,再轉賣圖利,最高可開罰新台幣一萬八千元

因此,像是前面提到的,在購買演唱會門票後,並非要自己去看演唱會,而是要將它以高價轉賣賺錢,這樣的情況就會有違反社維法第64條的情況,因為演唱會門票是屬於娛樂票券的一種,而購買後再轉售賺錢就是圖利行為,而非自用。

此外,千萬別以為想要高價轉售而購買的票券能夠在之後繼續轉賣,因為在社維法第22條也同時規定:

●假如有違反社維法所出現的物品,都要被沒入,不會再讓違法者留著繼續做出違法行為。

前面也有提到社維法不僅規定娛樂票券,在運輸票券上若有轉售圖利的行為,也會屬於違法,因此像是在連假期間大家搶不到車票,有黃牛出現以高價兜售車票時,這樣的行為就等同於違法。

在運輸票券方面,不只社維法有規定,在鐵路法也有,假如有上述情形:

依鐵路法第65條的規定,是可以處每張車票價格5至30倍的罰鍰,藉由這樣高額的處罰性罰鍰來阻止黃牛影響市場機制,讓需要返鄉的民眾因此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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