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爭產風波落幕,非元配者繼承是否有法律依據?

台灣的經營之神王永慶在十三年前過世後,除了他生前的奮鬥經歷外,最引發社會關注的就是過世後留下的大筆遺產,因為在過世前並未留下遺囑,結果也因此引發三個老婆與子孫間的爭產糾紛;而在互相爭奪超過十年的情況下,爭產的各方也終於在今年7月時正式達成和解,不再為了遺產而爭鬥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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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重點的人物就是大兒子王文洋以及王永慶的三房妻子間的奪產攻防,大兒子認為父親生前唯一在法律上有效果的妻子僅有大房,有鑑於重婚上的問題,其他人就不算是配偶,不應該有繼承分配遺產的權利。

這樣的情況讓律師想到在民法上其實有著一個特殊的規定,讓所謂的小三也是能夠有權利去繼承遺產的,而這個請求的權利便是遺產酌給請求權。

  • 依據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這邊的被繼承人與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分別就是留下遺產者以及小三,而依據法律明確的規定,想要以這個方式去請求分配遺產,就得要有符合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那就是要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她的事實,如此一來才有權利才能夠去請求。

這樣的規定看似奇怪,但實際上卻是非常合理的喔!因為很多的真實案例中,小三與被繼承人在外界看來反而形同夫妻,而小三也對於被繼承人的生活打理得相當好,甚至還會幫忙處理工作上的事務等等,在不知情的人看來,兩人的關係看起來就像是夫妻一樣,而這樣的情況下,小三某種程度上就像是擔負起了夫妻的責任,被繼承人也同時有扶養著小三,因此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才會有遺產酌給請求權這項權利的出現,實際上也是保障沒有名分的第三者的權利。

雖然小三可能有權利去進行遺產的分配,不過這就會牽涉到被繼承人生前的感情與婚姻狀態,畢竟對方仍處於婚姻關係當中,因此無論是同住或是交往的行為都會是侵害配偶權的舉動,元配都是可以向法院提告求償的,儘管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感情的權利,但仍要尊重別人婚姻關係,無論感情再怎麼好,破壞他人的婚姻仍舊是一個非常不應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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