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鈕承澤執導電影《跑馬》時,被控性侵劇組女工作人員,台北地院於去年4月14日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檢方並決定不上訴。但鈕承澤委由律師到法院遞上訴狀,堅稱他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一審事實認定有誤。全案移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在去年12月二審宣判,雖然鈕承澤辯稱雙方情投意合,仍認定他犯下「強制性交罪」,因此依舊判他4年徒刑,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期間,鈕承澤堅持不認罪,並傳喚新證人到庭作證,但新證人的供詞未起作用,高院仍認定他有罪,仍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但他依然繼續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且量刑妥適,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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