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就有個相關的判決,孩子透過父母的帳號及信用卡去儲值,但是卻因為金錢及付費的觀念還不成熟,因而產生了極高的金額,讓小孩的父母一狀告上法院,要求遊戲廠商退費,那父母這樣的請求是合理的嗎?
現行民法規定的成年是滿18歲,也就是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有能力去決定自己的事務以及日常生活所需,而滿7歲但是未滿18歲,則是限制行為人,很多事情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來做最後的決定。
民法第79條對此便有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沒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他所訂立之契約,就需要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才會產生效力。
而這樣的規定並不會規範所有事務,假如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或是為了日常所需而訂立的契約,就不需要再另外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就會生效,例如學生到文具店購買的原子筆、修正帶,或是上學途中購買早餐、點心等,這些項目都是屬於日常或個人生活所需,儘管尚未成年,但這樣的買賣契約仍是有效的。
不過前面提到的遊戲點數可就不太一樣了,遊戲點數並不屬於日常必須品,因此契約是不是有效,就會需要看男童父母的同意與否,假如孩子是在未經家長同意下就去購買點數,家長可以在發現後,要求退貨,因為在家長尚未同意的情況下,遊戲點數的買賣契約都尚未有完全的效力。
不過上述的判決結果出現了比較不一樣的情況,因為男童使用的帳號以及信用卡是家長所有,因此家長也需要盡到監督的義務,遊戲公司並不會知情刷卡及使用帳號的人是孩子,只要家長的帳號及信用卡有確認付費,他們就會需要給予遊戲點數,因此家長會需要自負部份的責任,無法完全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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