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初審通過,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分為動態違規與靜態違規。項目包括危險駕駛,未戴安全帽、在交岔路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特定地點違規停車。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針對此次修法,王國材今天受訪表示,去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約600萬件,從105年開始增加4倍,這次修法主要是用46種態樣規範檢舉項目,但不意味著其他違規就不能處理,民眾可以通報附近警察單位處理。
王國材指出,民眾連續拍照檢舉,有些和警員執法上處理不太一樣,600萬件讓警方處理起來非常辛苦,也希望在處罰條例正面表列46種態樣當作檢舉參考,避免檢舉過於氾濫。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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