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說,偵辦城中城大樓火災案件,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疑似涉案的2人,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定被告2人均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住宅、第276條過失致死等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黃姓被告因前後供述矛盾,與現場鑑識之跡證不符,並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滅證之虞,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郭姓被告則經檢察官諭知6萬元交保候傳。
此外,黃女明知點燃沉香,離去前應注意火苗有無完全熄滅,竟疏於注意,未將使用過後之充分沉香熄滅,即置放在該處室內沙發椅旁,擅自騎車離去,導致未熄滅之火苗燃燒到住處物品,引發火勢而迅速延燒,並造成多人死傷,高雄地院於晚間11時許裁准黃女羈押禁見。
高雄地檢署說明,死者相驗部分,案發後即指派4組外勤人力,由檢察官率同法醫進行相驗,並動員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多位同仁,到場協助彙整現場相驗名單及指引被害家屬進行相驗流程,並由主任檢察官劉俊良擔任現場指揮官,全程督導相驗程序之進行。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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