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新章一路從消防局長到縣府秘書長,最後被拔擢為副縣長,仕途順遂,卻利用公務時間,擔任土地買賣掮客,監察院彈劾指出,顏新章在縣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以10億5500萬元,向梁姓地主購買農地,同一天,再由榮亮公司出售給林姓買家,榮亮公司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
另外,監察院表示,從98年12月20日傅崐萁就職花蓮縣長後,顏新章在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等存、提款計22筆及未請假逕自外出存、提款計81筆,共計103筆,總存、提金額3億1542萬7633元。
監察院認為,顏新章圖謀他人利益的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信譽,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去年12月間將他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理後,判定顏新章涉及大筆土地買賣、鉅額支票提示及款項出入,極易引起外界不當聯想,破壞公務人員形象甚鉅,判決其休職1年,可上訴。不過轉售土地獲利部分,監察院並未提出確實事證,懲戒法院也查不到相關事證,這部分不予懲戒。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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