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超時當庭釋放...搶匪縱虎歸山又去搶!

北市警方8月份逮捕一名搶匪,沒想到警方漏報夜間偵訊時間,使得檢察官向新北地院聲請羈押,已經超過了檢警共用24小時偵訊時間,法官只好當庭諭令放人,縱虎歸山的後果就是,搶匪四天後又搶了一個被害人。新北檢方今天承認疏失,法務部提醒各地檢察署,多加留意嫌犯留置期間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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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著平頭的王姓嫌犯,變裝後,被警方帶去衣服店,指認作案時的衣服,他是在8月份,犯下搶劫案的毒蟲,當時他缺錢買毒,騎贓車鎖定路邊落單婦人,搶走手提包,被警方帶回,沒想到卻爆出,檢警錯估偵訊時間,法官裁定放人。

王姓男子24日下午4點落網,依照「檢警共用24小時」,應該在隔天下午4點完成訊問,並做成羈押或後續處置,但日落到日出,這11小時是「法定障礙事由」,嫌犯如果拒絕這期間的「夜間訊問」,11小時將不計入24小時內,檢警可在26日凌晨3點前完成處置。

拘留超時當庭釋放...搶匪縱虎歸山又去搶!

而王姓嫌犯當晚接受偵訊了47分鐘,警方應該把日落到訊問結束之間的3個多小時,計入檢警共用24小時,等於應該在26日0點以前完成處置,但警方沒有告知檢察官有夜訊,而且把卷宗呈報新北檢時,又把11小時算成13小時,等到檢察官複訊完、聲請羈押,已經是26日凌晨,法官查閱卷宗,發現已經超過24小時,當庭諭令放人。

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聶眾說,「警察在計算夜間停止的時間,也就是法定障礙的事由,可能稍微有一點錯誤,我們檢察官因為那天是用視訊訊問,人犯比較多一點,所以也有一點疏忽沒有去注意這部分,就超過檢警共用的24小時。」

因為檢警疏失,沒有順利把搶匪關進牢裡,嫌犯四天後,竟然再度騎車當街搶包包。

拘留超時當庭釋放...搶匪縱虎歸山又去搶!

其實為了人權,檢警共用24小時行之有年,而法定障礙事由,包含拒絕夜訊、解送人犯、塞車等等,警方抓到嫌犯,再扣掉法定障礙事由,就會交給檢察官複訊聲押,但一切都必須要在24小時內完成。

中美法律事務所所長黃中麟表示,「檢警共用24小時,是警方用16小時檢察官用8小時,這個都是為了保障人權的設計。」

三峽警方向媒體回應,這件事涉及檢警雙方偵辦默契和協調性,不便表示意見,只是警方誤算偵訊時間,讓搶匪有機會再度犯案,幸好搶匪再犯有抓到人,倒楣的是,無端增加了一個被害人。

(民視新聞/黃恩琳、陳奎宏 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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