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原汽車須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的規定,加上須裝設防止捲入裝置,否則處汽車所有人1.2萬元以上、2.4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若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並規定,交通部需訂定防止捲入裝置規格及車輛種類,以及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
另有鑒於今年3月16日蘇花公路發生遊覽車撞山壁造成6死39傷意外,現行道交處罰條例僅規範客運車駕駛並列的前排座位、前後車門及安全門後第一排座位、最後一排座位須強制繫上安全帶,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從1500元提升至2000元罰鍰;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若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雇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處罰該乘客。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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