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的脅迫行為 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最近讓人感到震驚的新聞,莫過於立委高嘉瑜遭到現任男友林秉樞家暴的消息,事發時間是在半個月前,然而直到最近才因為周刊爆料而浮上檯面,高嘉瑜也正式報警提告,警方也迅速將林秉樞拘提到案,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搜索,而讓高嘉瑜一直隱忍至今才選擇提告的原因,除了擔心自己公眾人物的身分讓她不敢大聲張揚此事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在於林秉樞手上握有她的私密照片與影片,並藉此來恐嚇並控制她,讓她不敢對外公開家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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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類型的恐怖情人並非第一次出現在新聞版面上,過去也曾出現過不少恐不忍伴侶,趁機偷拍對方的私密照片、影片,之後便以此做為籌碼要脅對方,阻止對方離開自己甚至是將對方徹底控制,以滿足自己的各種需求,而這樣恐怖的行為事實上也已經觸法。

首先,關於偷拍私密照片、影片的部分就會涉及刑法的妨害祕密罪,只要是沒有正當原因,就竊聽、竊錄、窺視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對話或隱私部位,就會成立此罪,因此像是偷錄下對方私下的談話或是偷拍對方的私密照這些情況都會成立該罪,並非只有偷拍他人身體私密部位才會有法律問題,只要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做出偷錄、偷拍非公開的活動,就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

接著就是最可惡的一個行徑,那就是利用這些私密照片、影片、對話來要脅對方,以達成自己的各種目的,這種可怕的行為則是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只要是利用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名宇等事情作為要脅,造成對方產生恐懼及傷害,就會成立此罪,而以私密照片、影片作為威脅主要是在於影響他人的聲譽,因為這些私密影音一旦被散布出去,很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使他在社會上的名譽受到極大的損害,因此這樣的行為才會有觸犯恐嚇罪的問題。

除了上述的行為會有觸法疑慮外,假如受害人在之後發現這些私密照片、影片遭到外流,一樣可以提告對方散布猥褻物品罪以及誹謗罪,因為散布這種武品的行為就是對於當事人名譽的傷害,並且這些事情對於公益毫無幫助,只是單純對當事人的嚴重傷害,因此就與刑法妨害名譽的所規定的內容相符。

 假如真的發現自己的另一半是恐怖情人,一定要勇敢逃離,千萬不要一直心軟覺得對方只是一時衝動,只要他有一次這樣的情況,就已經非常恐怖了,更何況還可能有下次,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就一定要快點逃離並且盡力蒐集相關證據提告,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與安全。

黃靖芸律師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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