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友的提案內容,認為近年來許多曾經或正在活躍於台灣演藝圈的演藝人員,時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道德敗壞、吸毒、酒駕等違法之情事發生,由於公眾人物容易是青少年崇拜的偶像,因此網友認為,公眾演藝人員應負起社會教育的義務。
網友表示,演藝人員應維持正面形象,避免青少年開始模仿不良行為。(圖/翻攝自李靚蕾IG)
網友表示,運動員有各種禁賽規定,以保持良好的公眾形象,演藝人員更應如此,因此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道德倫理以及法律規範的演藝人員,應該限制其在台灣出席公開活動的「冷凍期」,以示對社會大眾負責。政府也應該制定政策,合理依據演藝人員所發生劣跡情事之嚴重性、社會影響性等因素,建立相關機制或規定,防止演藝人員在接受了許多社會資源後,為所欲為的浪費及糟蹋。
網友認為,演藝人員的外部形象很多都是由媒體塑造出來的,與藝人本人個性不符,可以理解與接受。但是藝人受社會大眾、媒體支持,甚至政府、投資人投入資源,應該要對社會大眾負起維持正面形象之義務,避免青少年對不良行為產生認同及模仿,特別是吸毒、酒駕、暴力、召妓、公然說謊、外遇、性侵等情事。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不良行為,請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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