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警察兼任球評遭判降級改敘 石明謹:不排除聲請釋憲
北市交大員警石明謹。(圖/民視新聞)

台北市萬華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因擔任球評及受領車馬費等,遭懲戒法院判定降級一級改敘,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全案二審今日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明謹受訪時重申,這已剝奪工作自由權,憲法保障工作自由權有疑慮,並不排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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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萬華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還擔任電視台足球球評積極推廣體育,不過懲戒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到2018年,石明謹擔任球評190次,領取車馬費283萬元,又兼職足協紀律委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他降級壹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

石明謹提起上訴今出席言詞辯論庭,受訪時他指出,此案追溯時間從2010年到現在,其實在北市政府大安分局、萬華分局等、政風室等都在100年、105年發過新聞稿,當時記者質疑說為何能到電視台擔任球評,上述單位給記者答覆為「未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認定此為非持續性、固定時間去工作的性質及非領固定薪水,因此沒違法,也跟警察工作時間、內容都不相關。

石明謹說,銓敘部函示中提到,從過去例子如上班前送報沒違法,街頭藝人、收房租、買賣股票等沒違法可看見沒問題,但2018年卻突然說擔任球評違法,將他移付懲戒,前後不一,他認為,這對公務人員保障來說不公平,也剝奪工作自由權,憲法保障工作自由權有疑慮。

另有關過去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2年半領了5400元便當錢及車馬費,同樣遭移送懲戒一事。石明謹表示,公務人員服務法內最不合理是擔任非營利事業的法人幹部時,需經主管機關許可,過去沒有正視這個問題、標準不一,現在應重新審視標準,並檢討公務人員在憲法所授予權利是否受保障事情,這比他自己個人案子更重要。

他也說,若是涉及憲法上工作權及結社自由,會針對此部分決定是否聲請釋憲,希望能夠適用到全國公務人員身上,並給社會一個新觀念,每個人要有自己享受生活方式。

石明謹律師指出,公務人員服務法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疑慮,並無危害職位本質,擔任球評時提升專業水平,還提升整體足球運動,卻被說影響政府信譽,無法被民眾接受,因此提起上訴。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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