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戴寧涉詐助理費不服羈押提抗告 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昨日認戴寧罪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戴寧委由律師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日裁定駁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涉詐領近500萬元助理費,檢方在10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院方諭知戴寧80萬元交保,嘉義地檢署提抗告成功,嘉義地方法院昨日認戴寧罪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戴寧委由律師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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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案件,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

台南高分院指出,被告苟未羈押,在檢、調進一步向上開證人查證前,被告極有可能與相關證人勾串證詞,以脫免刑責,導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之情況。且被告及相關證人均具有親友情誼及被告與其父、母親間之親密關係,證人顯有可能因人情壓力而更改證詞,配合被告做出有利被告之證述。

因此本案檢察官既仍繼續就被告之犯案情節偵查中,被告犯嫌尚未完全查清,依上述情形,被告顯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而有保全被告以利偵查及日後審判、執行進行之必要。

另外,被告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重罪,犯案期間甚長,且身為民意代表,所為洞見觀瞻,卻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費用,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又有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縱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處分,也無法完全避免,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應予羈押,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羈押被告之事由,被告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台南高分院補充,本件不得抗告。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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