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吳姓女童出身在漢人父親、原住民母親家庭,因為從父姓的緣故,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不過女童父母主張,現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原住民「身分自我認定原則」,也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身分權等,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1)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違憲,應於兩年內修正。(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對此,憲法法庭今(1)日宣判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均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除了吳姓女童外,另有兩名出生於日治時代的婦人聲請釋憲,因為在當時時空背景下,爸爸是漢人、母親是原住民的兩人只能從父姓,導致兩人拿不到原住民身分,因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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