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潘姓設計師在高雄市經營一家美髮院,去年2月2日上午11點多,潘女替江姓婦人進行燙髮服務,她貿然使用電子鍋、透明塑膠管、髮捲等器具,並用電子鍋所產生的蒸氣加熱髮捲的方式燙髮。過程中,透明塑膠管沒有鎖緊導致脫落,蒸氣散出,江女當下立即反應灼熱不適,不過潘女僅關掉電子鍋,而非立即拔除她頭上的透明塑膠管,最後導致婦人遭到蒸氣燙傷。
江姓婦人左臉、左耳都有嚴重3度燒燙傷。(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江姓婦人遭到電子鍋蒸氣燙傷,導致她左臉、左耳及左側頭皮9×9公分燒燙傷合併皮下組織感染,並造成頭皮、左臉、左耳廓3度燒燙傷(佔體表面積約2%),部分左耳耳廓畸型及部分頭皮禿頭,就算接受重建或植髮手術,仍無法完全恢復,最後她憤而提告。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潘姓設計師為從事美髮工作之人,為消費者提供燙髮服務時,應使用合格的燙髮器具,且應避免因溫度過高而燙傷消費者皮膚。但潘女卻導致江姓婦人受傷,傷勢若無後續重建,沒有恢復可能,縱使重建或是植髮,也僅能改善部分程度,無法完全恢復。法官接著指出,考量潘女到案後坦承不諱,最後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目前全案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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