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能分遺產?透過否認子女之訴可避免!
(圖取自Pixabay圖庫)

有位婦人在丈夫過世後處理他留下的千萬遺產時,才向兒子坦承他並非是丈夫的親生子女,而是30年前自己與婚外情對象的孩子,丈夫直到過世都不知道這個秘密,婦人選擇在丈夫過世後,協助兒子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並告知事實讓他選擇是否要認祖歸宗,然而聽到這個真相的女兒卻認為這樣非常不公平,明明是母親在外的私生子,卻能夠變成跟自己爭遺產的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認這個所謂的私生子並沒有父親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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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裡有規定,只要在 #婚姻存續期間 受胎生系的子女就會被視為是婚生子女,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或是生下的小孩都會是屬於婚生子女,因此就算是先有後婚,這個孩子仍然會是婚生子女,並不需要再經由其他法律程序去轉正孩子的身分,而前面的案例中,母親是在跟父親婚姻當中發生外遇而產下一個小孩,因此在民法規定中這個小孩仍會被視為是婚生子女。

因為案例中的父親直到過世都不知道這件事情,且母親也都沒有告訴任何人,因此父親就來不及去提起所謂的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那麼在一般情況下除了父親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可以去向法院提起訴訟來否認這樣的親子關係呢?

依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只要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得知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兩年內都是有權利去提起否認之訴的,另外,除了父母之外,在子女得知自己並非婚生子女的兩年內也都可以去提起訴訟。

另外,若是發生像前面案例這種情況時,認為自己繼承權因此而受到侵害的其他子女能夠透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繼承權呢?實際上是可以的,在家事事件法第64條就有規定,認為自己繼承權受到侵害者,若是想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要在被繼承人死亡起一年內提起,否則就會因為過了除斥期間兒沒辦法為自己的繼承權發聲,而前面案例提到的女兒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敗訴,因為她是在父親過世後四年才向法院去提起訴訟,已經遠遠超過上述法規中提到的期限。

其實在這樣的事件中,無論是哪一方都是有受到傷害的,兒子雖然能夠去繼承到遺產,然而卻得面對自己其實不是父親的親生子女,而是母親外遇產生的小孩,女兒則是在多年後得知這樣讓她震驚的消息,甚至遺產繼承的部分也因此受到影響,最終還得鬧上法院,相信對兩方來說都是最難過也最不想面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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