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分署指出,63歲鄭姓義務人違規行駛人行道上,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高達37次,並交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裁決,併同鄭男其他違反交通法規事件,共計被裁罰40筆,總金額新台幣3萬6,000元,但他卻遲遲未繳交罰款。
高雄分署調查後,發現鄭男名下無財產,僅於某公司有薪資所得資料,每月薪資也不固定,決定扣押鄭男於該公司薪資,承辦人員也留下聯絡方式請公司代為轉告義務人,要求他主動聯繫討論如何繳納罰款,事後鄭男也主動至分署表示經濟不佳須辦理分期,共分18期,每期繳納2000元。
違規37次63歲鄭姓義務人到場辦理分期畫面。(圖/翻攝畫面)
高雄分署指出,除了鄭男外,43歲胡姓義務人駕駛機車違規行駛於人行道上,計24次,遭罰鍰共2萬1,600元,另外38歲謝姓義務人,駕駛機車騎上人行道計有12次,遭罰鍰共1萬3400元,兩人經高雄分署通知後,皆已主動到案繳清罰款。
高雄分署表示,強力執行罰鍰的目的,並不是要增加公庫的收入,而是要透過罰鍰提醒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建置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對於各種類型的交通違規罰鍰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高雄分署均將持續深化執行,尤其對於惡意漠視交通法規之違規慣犯,將列為重點執行,絕不手軟,杜絕違規人漠視其他用路人安全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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